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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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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王惔藩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惔藩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福建省福州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80號、(60)秤琪字第2146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60歲
被控犯行描述

經趙玉林吸收參加共產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董明正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4月1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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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47號、(61)秤理字第2790號
公訴人 董明正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減處有期徒刑8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呂達勇、方正彬、張明俠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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