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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林頌和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頌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6

籍貫

福建省福州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70號、(62)葳季字第791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查林匪其潤魏匪然,均係共產黨徒。是被告自白於民國廿六年秋由林匪其潤吸收,魏匪然監誓參加共產匪黨。次查南方劇社,共產匪黨俱係叛亂之組織,被告參加該叛亂組織,但其自參加迄今,既未向政府辦理自首,又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已脫離,應認其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董明正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1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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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0012號
公訴人 臧家正
辯護人 張灝箴、劉志成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宗、傅國光、金振傑
書記官 姚振昌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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