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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林存和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存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6

籍貫

福建省福州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23號、(60)遵戎字第6714號
原始職業 行政院電子處理資料審議委員會主任秘書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中華民族解放先鋒隊、共產黨等叛亂組織,復潛台利用職務機會掩護匪諜,以及為圖迎接共匪「解放台灣」編印「台灣省籍名人錄」交由匪諜份子運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穎之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10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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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更字第0013號;(61)秤理字第3738號
公訴人 胡穎之
辯護人 胡顯謨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吳超萍、方彭年、劉衡慶、呂達勇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0=1571=269=virtual003=virtual005=00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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