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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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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隱約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64號、(61)秤琪字第1200號
原始職業 國中校長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一年至卅三年間,在福建會安山廟參加由「勾群」份子組織匪讀書會,卅五年經藍匪飛鳳(在大陸)吸收加入共產黨,卅八年八月來台,奉藍匪之命,於卅九年往見駱匪神助(在台),並接受其領導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穎之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3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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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41號、(61)秤理字第3635號
公訴人 胡穎之
辯護人 石美瑜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方彭年、劉衡慶、呂達勇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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