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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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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時地

性別

籍貫

福建省晉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01號、(60)遵戎字第421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同案被告 王汝文
被控犯行描述

以米糧金錢資匪,並受匪命從事經濟活動,套取外匯資匪,破壞我金融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0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胡穎之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7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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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7號、(61)秤理字第590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張火源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連續供給叛徒金錢

同案被告 王汝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王雲濤呂達勇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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