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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呂振滿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呂振滿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5

籍貫

福建省南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12號、(60)遵戎字第5316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李養林
被控犯行描述

查共產匪黨係叛亂組織,被告李養林、呂振滿等參加叛亂組織,但至獲案時止迄未辦理自首,且別無其他事實證明其已脫離,其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被告呂振滿參加叛亂組織後,復受匪命從事對台經濟滲透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胡穎之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8月1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11010000F=0060=301=03778=virtual002=virtual001=006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13號、(60)遵威字第7980號
公訴人 胡穎之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李養林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孟廷杰、呂達勇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11010000F=0060=301=03778=virtual002=virtual001=008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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