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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呂振滿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5
籍貫
福建省南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61)警檢訴字第012號、(60)遵戎字第5316號 |
| 原始職業 | 商 |
| 被起訴時年齡 | 56歲 |
| 同案被告 | 李養林 |
| 被控犯行描述 | 查共產匪黨係叛亂組織,被告李養林、呂振滿等參加叛亂組織,但至獲案時止迄未辦理自首,且別無其他事實證明其已脫離,其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被告呂振滿參加叛亂組織後,復受匪命從事對台經濟滲透工作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胡穎之 |
| 書記官 | 郭泰煌 |
| 起訴日期 | 民國60年8月18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A11010000F=0060=301=03778=virtual002=virtual001=0064.jpg |
終審裁判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