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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春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福建省林森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61)警檢訴字第042號、(60)遵戒字第8540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紙業公司副理 |
| 被起訴時年齡 | 57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劉春生參加共產匪黨,但迄金未辦理自首表白,且別無其他事證,證明其已脫離,其參加行為自仍在繼續中,按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後,復先後利用職務之便向農民及茶農宣傳共產社會如何富足及挑撥茶農對政府不滿及仇視,為匪宣傳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韓延年 |
| 書記官 | 劉延慶 |
| 起訴日期 | 民國60年12月30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60=1571=297=virtual001=virtual006=0008.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