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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劉春生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春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福建省林森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42號、(60)遵戒字第8540號
原始職業 台灣紙業公司副理
被起訴時年齡 57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春生參加共產匪黨,但迄金未辦理自首表白,且別無其他事證,證明其已脫離,其參加行為自仍在繼續中,按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後,復先後利用職務之便向農民及茶農宣傳共產社會如何富足及挑撥茶農對政府不滿及仇視,為匪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韓延年
書記官 劉延慶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12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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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更字第14號、(61)秤理字3726號
公訴人 韓延年
辯護人 端木棪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孟廷杰、呂達勇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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