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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文雄1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9

籍貫

臺灣宜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068號、(60)遵戎字第551號
原始職業 漁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蔡添樹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58年與蔡添樹在南方澳竊取漁船駛往匪區並將船交付匪方人員,並受匪偽思想訓練研讀毛匪語錄等書籍,民國59年奉匪命返台伺機為匪從事宣傳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20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郭政熙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2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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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更字第10號、(61)秤理字第3645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石美瑜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共同將船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蔡添樹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320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減處有期徒刑8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張玉芳、方彭年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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