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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志墅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山東省肥城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015號、(59)勁雷字第4902號
原始職業 基隆市七堵衛生所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早年參加共產匪黨,為匪工作,嗣受匪派遣來台,為匪蒐集情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梁炳仁
書記官 吳恒水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8月1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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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0年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11號,(60)遵威字第2606號
公訴人 梁炳仁
辯護人 施蓮潔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呂達勇、孟廷杰
書記官 王華崗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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