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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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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徐榮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江西省南昌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041號、(59)勁雷字第6492號
原始職業 醫師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被控犯行描述

在診所發表利匪言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董明正
書記官 吳恒水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11月1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11010000F=0059=301=08596=virtual001=virtual001=0056.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0年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26號、(59)勁需字第7365號
公訴人 董明正
辯護人 方正彬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胡慎義、方彭年、孟廷杰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11010000F=0059=301=08596=virtual001=virtual001=006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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