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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劉井田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井田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山東省單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處字第014號、(59)勁雷字第5282號
原始職業 攤販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梁炳仁
書記官 吳恒水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9月1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59=1571=161=virtual001=virtual013=000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9年
裁判書字號 (60)警檢處字第014號、(59)勁雷字第5282號
公訴人 梁炳仁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不起訴處分
終審審理人 無
書記官 吳恒水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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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涉叛亂案,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 (59)勁雷字第5282號不起訴處分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59年6月3日起至59年9月20日,於不起訴處分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月18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95年度第0080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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