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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家昇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福建省海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58)警檢訴字第217號 |
| 原始職業 | 雲林縣林頭國小校長 |
| 被起訴時年齡 | 45歲 |
| 同案被告 | 柯全成、許廷獒、陳進水、徐金艇、朱進生 |
| 被控犯行描述 |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以前,參加讀書會,研讀匪書及左傾作家書刊,參加叛亂組織,為匪發展組織,迄未自首,且別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業已脫離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關鴻謨 |
| 書記官 | 張蓉成 |
| 起訴日期 | 民國58年7月22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58=1571.31=6=virtual001=virtual010=0012.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59年 |
| 裁判書字號 | (59)初特字第8號、(59)勁需字第758號 |
| 公訴人 | 關鴻謨 |
| 辯護人 | 鮑濟嚴 |
| 辯護人性質 | 選任 |
| 判決主文 |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 同案被告 | 柯全成、許廷獒、陳進水、徐金艇、朱進生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2年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張玉芳、孟廷杰、呂達勇 |
| 書記官 | 葉志剛 |
| 終審日期 | 民國59年5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58=1571.31=6=virtual004=virtual013=0011.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