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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廷獒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福建省海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217號
原始職業 雲林縣九芎國小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黃家昇、柯全成、陳進水、徐金艇、朱進生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以前,參加讀書會,研讀匪書及左傾作家書刊,參加叛亂組織,迄未自首,且別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業已脫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關鴻謨
書記官 張蓉成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7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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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9年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8號、(59)勁需字第758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鮑濟嚴、王名馴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黃家昇、柯全成、陳進水、徐金艇、朱進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孟廷杰、呂達勇
書記官 葉志剛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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