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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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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席圖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5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209號
原始職業 光復書局助理編輯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周順吉、劉秀明、呂建興、莊信男
被控犯行描述

首先倡議謀組「統中會」,以實行所謂「統一主義」顛覆政府為宗旨,並訂定軍事系統,蒐集有關政府軍事設施經濟資源等資料,籌建武裝根據地等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慎義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7月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58=1571=096=virtual001=virtual001=0406.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年度 民國76年
裁判書字號 (76)訴字第0002號
公訴人 胡慎義
判決主文

免訴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免訴
終審審理人 廖茂榮、林家惠、錢通
書記官 劉家聲
終審日期 民國81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11900000F=0081=檔上=007627=1=002=0003.jpg

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經臺灣省警務處查獲,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逮捕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及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訊問,嗣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9)勁需字第4338號裁定停止審判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58年2月10日起至65年12月1日,於裁定停止審判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年9月21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91年度第006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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