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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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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莊信男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44

籍貫

臺灣屏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209號
原始職業 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許席圖劉秀明呂建興周順吉
被控犯行描述

附和參加「統中會」,以實行所謂「統一主義」顛覆政府為宗旨,並訂定軍事系統,蒐集有關政府軍事設施經濟資源等資料,籌建武裝根據地等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慎義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7月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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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9年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14號、(60)遵威字第2776號
公訴人 董明正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周順吉劉秀明呂建興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張玉芳孟廷杰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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