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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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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耀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6

籍貫

廣東省廉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少尉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0年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19號
公訴人 韓延年
辯護人 方正彬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對於上官暴行

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上官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66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叛亂罪部分交付感化3年;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減處有期徒刑5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李昌胤、方彭年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HRA0001_08297_0065.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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