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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耀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6
籍貫
廣東省廉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60年 |
| 裁判書字號 | (60)初特字第0019號 |
| 公訴人 | 韓延年 |
| 辯護人 | 方正彬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對於上官暴行 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上官 交付感化三年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陸海空軍刑法66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叛亂罪部分交付感化3年;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減處有期徒刑5年6月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聶開國、李昌胤、方彭年 |
| 書記官 | 盧榮昌 |
| 終審日期 | 民國59年12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HRA0001_08297_0065.ti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