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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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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治明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江蘇省阜寧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128號
原始職業 中央黨部工友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復參加鬥爭會鬥爭地主嚴必順及葛長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陳敏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3月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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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8年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53號、(59)勁需字第308號
公訴人 郭政熙
辯護人 譚駒全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王雲濤、趙華通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58=1571=90=virtual001=virtual018=000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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