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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春成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063號
原始職業 桃園縣霄裡國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李義平、邱致智、曾金樟、葉榮光、高阿明、高博道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及「山防隊」等叛亂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關鴻謨
書記官 羅繩前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11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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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8年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31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王名馴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李義平、邱致智、曾金樟、葉榮光、高阿明、高博道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孟廷杰、呂達勇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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