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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高博道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063號
原始職業 桃園縣復興鄉衛生所保健員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黃春成、邱致智、曾金樟、葉榮光、高阿明、李義平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山防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關鴻謨
書記官 羅繩前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11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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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0年
裁判書字號 (60)更字第3號、(59)勁需字第7096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方正彬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邱致智、曾金樟、葉榮光、李義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胡慎義、王雲濤、呂達勇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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