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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阮井言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福建省海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134號
原始職業 高雄縣立小港初中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王芳茗、江思明、江漱清、藍義成、江連井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以前,加入匪黨南師讀書會,加入匪黨南師支部,並吸收被告藍義成參加,未向政府辦理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業已脫離該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郭政熙
書記官 許祝鈞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2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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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8年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52號、(58)勁需字第1842號
公訴人 郭政熙
辯護人 施蓮潔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藍義成、王芳茗、江思明、江連井、江漱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呂達勇、方彭年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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