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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阮井言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福建省海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58)警檢訴字第134號 |
| 原始職業 | 高雄縣立小港初中教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48歲 |
| 同案被告 | 王芳茗、江思明、江漱清、藍義成、江連井 |
| 被控犯行描述 |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以前,加入匪黨南師讀書會,加入匪黨南師支部,並吸收被告藍義成參加,未向政府辦理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業已脫離該組織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郭政熙 |
| 書記官 | 許祝鈞 |
| 起訴日期 | 民國58年2月27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57=1571=73=virtual001=virtual014=0013.jpg |
終審裁判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