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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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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鄭天宇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鄭天宇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福建省福州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基隆市議會秘書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8年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30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林伯鑑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後減刑2分之1為有期徒刑6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孟廷杰、呂達勇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8=1571=096=virtual001=virtual001=000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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