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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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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許曹德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曹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7

籍貫

臺灣基隆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訴字第135號
原始職業 中興氧氣行協理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林中禮、林道平、林欽添
被控犯行描述

參與討論台獨問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3月1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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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59年
裁判書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002號
辯護人 單秀驊、孫拔吾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其他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林水泉、呂國民、顏尹謨、吳文就、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沙輝、樓厦、黃述政、徐昂、殷敬文
書記官 高金鵬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7=1571=028=001=040=00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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