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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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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甘雨1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福建省同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新竹縣立東門國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9年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0011號、(60)遵威字第1169號
公訴人 董明正
辯護人 端木棪、單秀驊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鄭鑫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方彭年、孟廷杰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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