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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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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真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7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經濟部台灣鋁業公司物料管理師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6年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3號
公訴人 胡慎義
辯護人 吳仲行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成鼎、張玉芳、聶開國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03603-0067_ok.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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