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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聰一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1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56年 |
| 裁判書字號 | (56)裁字第54號 |
| 公訴人 | 黃業永 |
| 辯護人性質 | 暫無資料 |
| 判決主文 | 交付感化三年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交付感化3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成鼎 |
| 書記官 | 楊永祥 |
| 終審日期 | 民國56年5月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56,裁,0054 【裁判日期】560511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陳聰一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56)年度裁字第五十四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陳聰一 男,年廿六歲,台灣雲林縣人,住雲林縣,業雲林縣草嶺國民學校教員,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叛亂嫌疑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陳聰一交付感化三年。 匪傳單二紙均沒收。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以被告陳聰一於五十一年間在自宅與另案被告即其同學吳義男常共同收聽匪福建電台新聞廣播,同年十二月間入伍,在金門服役,曾拾得匪幫雙層列車照片暨第一顆原子彈試爆成功等宣傳單二紙,不予呈繳而私藏,迨五十三年十二月間退伍返鄉時,將之攜回,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并搜獲匪上開傳單二紙,移送偵辦,訊據被告陳聰一坦承無隱,且有匪傳單二紙附卷爲證,收聽匪區廣播部分,並與吳義男之供述相符,事證明確,以被告未將匪庭播內容及傳單示告他人,尚與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構成要件不符,但其先收聽匪廣播,又收藏匪之宣傳品,思想灼然傾匪,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獲案之匪傳單二紙,係違禁物,應予沒收,併請予以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爰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五 月 八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成 鼎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書記官 楊永祥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005521-0035_ok.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