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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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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敬賢1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福建省同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73號
原始職業 嘉義龍岩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卅七年十一月間就讀福建龍溪師範學校時經該校潛匪吳敏雄介紹參加共產匪黨外圍組織「革命青年會」由鄭匪炳忠領導同年十二月中旬又經吳匪敏雄正式吸收加入匪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黃業永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5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6年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42號
公訴人 黃業永
辯護人 石美瑜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成鼎張玉芳聶開國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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