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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金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處字第016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曾受楊乾坤囑咐代探政府查緝消息,因罹於時效已難予追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藍啟然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11月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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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6年
裁判書字號 (57)警檢處字第0016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不起訴處分
終審審理人 藍啟然
書記官 羅衡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05140000C=0049=1582=9154=virtual001=virtual001=0130.jpg

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涉嫌藏匿叛徒,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7)警檢處字第016號不起訴處分開釋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56年10月16日起至 56年11月14日,於不起訴處分開釋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未滿1月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95年度法癸字第 0080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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