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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周鳴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湖北省漢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起訴書字號 (57)聲字第002號
原始職業 陸軍中尉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王炎燄、呂德明
被控犯行描述

繕印中國共產黨東南區特幹黨部台灣分部第十二支部學習證,並拉攏人員參加、毀損領袖玉照及蒐集彈藥等情事,顯非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範疇。奉陸總部五十七年三月六日(57)梅果字第1311號令依軍事審判法第230條第2款,聲請再審。請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處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姜瑞林
書記官 任敬之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3月1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00000C=0057=1571=1010=virtual002=virtual001=0009.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裁判年度 民國59年
裁判書字號 (59)判字第0002號
公訴人 劉裕吉
辯護人 武忠森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王炎燄、呂德明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減處8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岑吾法、孫秉楠、吳樹聲
書記官 黑志嵩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00000C=0057=1571=1010=virtual001=virtual001=028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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