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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佳欽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5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國防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59年 |
| 裁判書字號 | (59)覆高亞字第0002號 |
| 辯護人 | 施蓮潔 |
| 辯護人性質 | 選任 |
| 判決主文 |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其他聲請均駁回 |
| 同案被告 | 林水泉、呂國民、顏尹謨、吳文就、張明彰、顏尹琮、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8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沙輝、樓厦、黃述政、徐昂、殷敬文 |
| 書記官 | 高金鵬 |
| 終審日期 | 民國59年8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347701=0057=1571=028=001=040=0003.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