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佳欽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5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訴字第090號
原始職業 研究生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林水泉、顏尹謨、呂國民、張明彰、黃華、陳清山、張鴻模、顏尹琮
被控犯行描述

參與討論台獨問題集會、組織台灣青年團結促進會、接受日本台獨份子派遣來台擔任聯絡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12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56=1571=2=virtual002=virtual016=001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59年
裁判書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002號
辯護人 施蓮潔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其他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林水泉、呂國民、顏尹謨、吳文就、張明彰、顏尹琮、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沙輝、樓厦、黃述政、徐昂、殷敬文
書記官 高金鵬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7=1571=028=001=040=0003.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