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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松1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43

籍貫

浙江省寧海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0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曾潘左洪清波
被控犯行描述

曾潘左、洪清波、陳松等均係大陸投奔自由義胞,來台後接待於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松山招待所,因未獲適當安置工作,不滿現實,民國五十四年七月間,由曾潘左先後邀約洪清波、陳松等集會多次,商討混入國軍突擊隊,企圖伺機逃返大陸,並由陳松倡議組織「籌備黨」,意圖為匪黨發展組織,並由陳松負責撰寫告同志書,頌匪詩歌,入黨申請要項,及為匪宣傳標語等文稿多件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李繼唐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7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5年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03號
公訴人 李繼唐
辯護人 關鴻謨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曾潘左洪清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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