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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松1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3
籍貫
浙江省寧海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56)警檢訴字第005號 |
| 原始職業 | 無 |
| 被起訴時年齡 | 23歲 |
| 同案被告 | 曾潘左、洪清波 |
| 被控犯行描述 | 曾潘左、洪清波、陳松等均係大陸投奔自由義胞,來台後接待於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松山招待所,因未獲適當安置工作,不滿現實,民國五十四年七月間,由曾潘左先後邀約洪清波、陳松等集會多次,商討混入國軍突擊隊,企圖伺機逃返大陸,並由陳松倡議組織「籌備黨」,意圖為匪黨發展組織,並由陳松負責撰寫告同志書,頌匪詩歌,入黨申請要項,及為匪宣傳標語等文稿多件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李繼唐 |
| 書記官 | 孔憲權 |
| 起訴日期 | 民國55年7月7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