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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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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昭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

福建省林森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五六工兵群五一七營二連上士調度士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裁判年度 民國56年
裁判書字號 (56)審字第101號
公訴人 顧精民
辯護人 劉裕吉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吳樹聲方建英高秉涵
書記官 樊盛忠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00167-0037_ok.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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