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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王家文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家文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0

籍貫

江蘇省江寧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非常審判庭
起訴書字號 (55)檢字第6096號
原始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一被服廠一等二級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57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其原鄉,與匪偽王世銘、徐力、錢啓棟等人認識,抗日戰爭期間由徐錢安排,被推舉為三墅鄉鄉長,擔任匪偽職務。來台後,思想而竊聽匪偽電台廣播,並在自購報紙空白處及士官政治課本上書寫有利叛徒之文字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高景全
書記官 楊世寶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6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55=1571=1010=1=001=000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非常審判庭
裁判年度 民國55年
裁判書字號 (55)裁字第0003號
公訴人 高景全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終審審理人 丘萬寶
書記官 盧紫垣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55=1571=1010=1=001=001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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