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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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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柯落葉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柯落葉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福建省晉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84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李世傑、姚勇來、路世坤、黃毅辛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柯落葉於廿五年參加匪黨,固均在懲治叛亂條例卅八年廿一日施行以前,但迄今並未自首,且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已脫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李繼唐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5月2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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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9年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44號、(59)勁需字第2375號
公訴人 胡慎義
辯護人 虞舜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王雲濤、孟廷杰、方彭年、張玉芳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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