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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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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何霹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9

籍貫

湖北省黃岡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02號
原始職業 金門縣委會荐任一級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被控犯行描述

接受匪之派遣,離間難民與政府之情感,來台後利用機會,建立社會關係,俟機活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李繼唐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7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5=1571=020=virtual001=virtual001=001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8年
裁判書字號 (58)更字第0005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王名馴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孟廷杰、張玉芳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6=1571=002=virtual006=virtual001=00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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