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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王桐西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桐西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7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45號
原始職業 台灣高雄鐵路機械廠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黃福財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之前,參加共匪工會組織,參與匪黨份子集會多次,閱讀共匪宣傳品,至獲案時止,未據被告等向治安機關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等確已脫離該共匪工會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李繼唐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10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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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4年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21、0024號
公訴人 黃業永
辯護人 施蓮潔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黃福財、孫廷旺、卓水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成鼎、聶開國、張玉芳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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