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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火桐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彰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09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政府市立公營當舖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被控犯行描述

具台獨思想,為「台灣民主獨立黨」主席廖文毅轉交台獨工作指示函件予廖蔡綉鸞,並擔任交通聯絡人,參與台獨活動從事推翻政府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2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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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4年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07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陳茂春、羅行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後總統代電核定減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張翊支、聶開國、張玉芳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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