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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永福1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浙江省黃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53)分則起字第009號
原始職業 陸軍上士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趙志華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身為士官,乃軍中基層幹部,於趙志華發表荒謬言詞時,竟爾盲從附和,助長聲勢,無一為虎作倀,助紂為虐,委難辭卸幫助罪責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0條、陸海空軍刑法21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趙公嘏
書記官 錢開濟
起訴日期 民國53年2月1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3=1571=003=virtual014=virtual001=0008.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64年
裁判書字號 (64)覆高曉暘字第0014號
公訴人 趙公嘏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帮助意圖使軍隊暴動而煽惑之

同案被告 趙志華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21條、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減處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蕭凱、許遠佞、成鼎、李桓、羅紹良
書記官 鄭傳渭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3=1571=003=virtual007=virtual001=002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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