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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彭明敏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01號
原始職業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魏廷朝謝聰敏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等,撰印「台灣自救運動宣言」採用「台灣自救運動聯盟」為組織名稱,暨以台灣地圖為組織標誌,準備將上述之「台灣自救運動宣言」郵寄教育、工商界人士暨省市議員,企圖煽動群起響應,俾達其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目的,其叛亂罪行,彰彰明甚。第核被告等用以煽動群眾,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台灣自救運動宣言」,雖已印就,但尚未付郵,猶在預備階段。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重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1月1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4=1571=007=001=35=000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4年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1號
公訴人 章墨卿
辯護人 梁肅戎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魏廷朝謝聰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張翊支成鼎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4=1571=007=001=1=00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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