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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彭明敏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54)警檢訴字第001號 |
| 原始職業 |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 |
| 被起訴時年齡 | 42歲 |
| 同案被告 | 魏廷朝、謝聰敏 |
| 被控犯行描述 | 查被告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等,撰印「台灣自救運動宣言」採用「台灣自救運動聯盟」為組織名稱,暨以台灣地圖為組織標誌,準備將上述之「台灣自救運動宣言」郵寄教育、工商界人士暨省市議員,企圖煽動群起響應,俾達其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目的,其叛亂罪行,彰彰明甚。第核被告等用以煽動群眾,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台灣自救運動宣言」,雖已印就,但尚未付郵,猶在預備階段。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從重量刑、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陳則先 |
| 書記官 | 羅衡 |
| 起訴日期 | 民國54年1月14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347701=0054=1571=007=001=35=000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