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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駱雲龍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53年 |
| 裁判書字號 | (52)警審特字第0049號 |
| 公訴人 | 張翊支 |
| 判決主文 |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 同案被告 | 暫無資料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74條1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張翊支 |
| 書記官 | 沙思奇 |
| 終審日期 | 民國53年1月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52,警審特,0049 【裁判日期】530114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駱雲龍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 (52)警審特字第四九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駱雲龍 男 年三十四歲 (起訴書誤為三十二歲) 台灣台北縣人 住台北縣 業臨時工 在保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條例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駱雲龍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擧,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貳年。 事 實 被告駱雲龍係已伏法叛徒駱雲騰之胞弟,民國四十二年九月間駱雲騰居住台北縣士林坪頂山駱雲龍家時,因無國民身份證被警扣留。經駱雲龍與該管里長具保釋囘。駱雲騰獲釋後,恐其叛亂行為被發覺,迺計劃逃亡,駱雲龍詢其原由,駱雲騰即將因犯叛亂罪嫌,不得不逃亡等情相告。駱雲龍獲悉後未即告密檢擧,亦畏罪潛逃。嗣經本部發覺通緝五十二年十一月廿五日向本部保安處投案,移經軍事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 理 由 訊據被告駱雲龍,對於民國四十二年九月間,明知其兄駱雲騰係匪諜而未予告密檢擧之事實,坦承無隱。核其投案表白情形與軍事檢察官偵查結果均相脗合。本部發覺被告罪行後,並經于四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49)督瞄字第○二七一號電(令)通緝有案,犯罪事證至臻明確。查駱雲騰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而着手實行罪,業經本部(48)警審特字第三三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處死刑,確定執行在案,其為匪諜彰彰明甚。該被告於駱匪雲騰未歸案前,即已明知駱雲騰匪諜身份,竟不告密檢擧,應依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擧論罪。第查駱雲騰早已獲案法辦,駱雲龍且知悛悔,自動投案,酌情從輕科處。次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與駱雲騰間,又情同手足,昧於親情,致觸刑典,認以暫不執行為當,爰宣告緩刑,以勵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條例第九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黃業永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三 年 元 月 十 四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張 翊 支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書記官 沙 思 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三 年 元 月 十 五 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007980-0004_ok.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