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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高尾雄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41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680號
原始職業 廣告商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陳三興陳三旺董自得王清山邱朝輝郭哲雄蘇鎮和宋景松林輝強劉金獅
被控犯行描述

高尾雄受陳三興誘惑,參加組織「改進會」,又名「學進會」,「青年會」,「興台會」,「復興台灣會」,「台灣民主同盟」,陰謀推翻政府,台灣獨立。常秘密開會,討論擴展組織,聯絡方法,爭取社會人士支援等問題。四十八年初,該組織與另一「亞細亞同盟」組織合併,更名為「台灣聯合戰線」,又稱為「台灣獨立聯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8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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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9號
公訴人 李繼唐
辯護人 蘇平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陳三興陳三旺宋景松董自得王清山邱朝輝蘇鎮和郭哲雄林輝強劉金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成鼎張翊支趙華通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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