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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金全1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02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蘇東啓張茂鐘陳庚辛鄭金河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李慶斌沈坤張世欽陳火城王戊己廖景星廖阿琪江柱王錦春黃德賢廖炎林廖學庚廖本仁蘇竹源洪文勢林光庸許錦亭蔡光武陳世鑑黃鍚琅謝崇雄洪進發蘇映張邦彥謝登科蘇洪月嬌鄭正成鄭清田詹天增洪才榮陳良吳進來林江波莊來明林振坤李志元劉平西林利德顏錦福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李慶斌、陳金全、沈坤、張世欽、廖炎林、鄭正成、鄭清田、詹天增、洪才榮、林光庸、黃錫琅、李志元、許錦亭、洪進發、張邦彥、蘇映等均同意參與「台灣獨立」活動,或則爭取他人,或責調查彈藥倉庫及偵查地形,或則製造偽國旗及臂章,或則準備暴動,或則奔走聯絡,顯均具有叛亂之犯意。惟上述台獨活動尚無具體組織,該被告等之爭取參與者,進行聯絡,以及五十年三月九日林東鏗等赴樹仔腳準備劫營,均屬預備行為。第以被告詹益仁、李慶斌、陳金全、張世欽、廖炎琳等事後均知悔悟,自動向本部或雲林縣警察局投案,請予從輕處罰,以勵自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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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李宗安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蘇東啓張茂鐘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鄭金河李慶斌張世欽陳火城王戊己蘇映張邦彥陳庚辛沈坤廖景星黃德賢陳世鑑鄭正成洪才榮陳良蔡光武李志元林光庸廖炎林鄭清田詹天增吳進來許錦亭謝登科洪進發江柱王錦春廖阿琪黃鍚琅顏錦福劉平西林江波莊來明林振坤廖學庚廖本仁林利德謝崇雄蘇竹源洪文勢蘇洪月嬌黃子明黃天正林經堯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潘鵬程聶開國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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