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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火城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02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蘇東啓張茂鐘陳庚辛鄭金河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李慶斌陳金全沈坤張世欽王戊己廖景星廖阿琪江柱王錦春黃德賢廖炎林廖學庚廖本仁蘇竹源洪文勢林光庸許錦亭蔡光武陳世鑑黃鍚琅謝崇雄洪進發蘇映張邦彥謝登科蘇洪月嬌鄭正成鄭清田詹天增洪才榮陳良吳進來林江波莊來明林振坤李志元劉平西林利德顏錦福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火城、廖阿琪、王戊己、廖景星、江柱、黃德賢、陳良、吳進來、謝登科、王錦春、陳世鑑等既均同意參加「台灣獨立」活動,顯均有叛亂之犯意,惟是項「台灣獨立」活動,尚無具體組織型態,且被告被告陳火城、廖阿琪、王戊己、廖景星、江柱、黃德賢、陳良、吳進來、謝登科、王錦春、陳世鑑等僅同意參加,與被告張茂鐘等之叛亂活動互相謀議,猶未達于著手實施程度,尚屬陰謀階段。第查陳火城、廖阿琪、王戊己、廖景星、江柱、黃德賢、王錦春等事後均深知悔悟,於案發後,自動向本部或雲林縣警察局投案,請予從輕量刑,以勵自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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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李宗安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蘇東啓張茂鐘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鄭金河李慶斌陳金全張世欽王戊己蘇映張邦彥陳庚辛沈坤廖景星黃德賢陳世鑑鄭正成洪才榮陳良蔡光武李志元林光庸廖炎林鄭清田詹天增吳進來許錦亭謝登科洪進發江柱王錦春廖阿琪黃鍚琅顏錦福劉平西林江波莊來明林振坤廖學庚廖本仁林利德謝崇雄蘇竹源洪文勢蘇洪月嬌黃子明黃天正林經堯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潘鵬程聶開國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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