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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火城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51)晴普字第020號 |
| 原始職業 | 工 |
| 被起訴時年齡 | 36歲 |
| 同案被告 | 蘇東啓、張茂鐘、陳庚辛、鄭金河、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李慶斌、陳金全、沈坤、張世欽、王戊己、廖景星、廖阿琪、江柱、王錦春、黃德賢、廖炎林、廖學庚、廖本仁、蘇竹源、洪文勢、林光庸、許錦亭、蔡光武、陳世鑑、黃鍚琅、謝崇雄、洪進發、蘇映、張邦彥、謝登科、蘇洪月嬌、鄭正成、鄭清田、詹天增、洪才榮、陳良、吳進來、林江波、莊來明、林振坤、李志元、劉平西、林利德、顏錦福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陳火城、廖阿琪、王戊己、廖景星、江柱、黃德賢、陳良、吳進來、謝登科、王錦春、陳世鑑等既均同意參加「台灣獨立」活動,顯均有叛亂之犯意,惟是項「台灣獨立」活動,尚無具體組織型態,且被告被告陳火城、廖阿琪、王戊己、廖景星、江柱、黃德賢、陳良、吳進來、謝登科、王錦春、陳世鑑等僅同意參加,與被告張茂鐘等之叛亂活動互相謀議,猶未達于著手實施程度,尚屬陰謀階段。第查陳火城、廖阿琪、王戊己、廖景星、江柱、黃德賢、王錦春等事後均深知悔悟,於案發後,自動向本部或雲林縣警察局投案,請予從輕量刑,以勵自新。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陳則先 |
| 書記官 | 羅衡 |
| 起訴日期 | 民國51年1月17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50=1571.33=4439=virtual009=virtual028=0007.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51年 |
| 裁判書字號 |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 公訴人 | 陳則先 |
| 辯護人 | 李宗安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參加叛亂之組織 |
| 同案被告 | 蘇東啓、張茂鐘、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鄭金河、李慶斌、陳金全、張世欽、王戊己、蘇映、張邦彥、陳庚辛、沈坤、廖景星、黃德賢、陳世鑑、鄭正成、洪才榮、陳良、蔡光武、李志元、林光庸、廖炎林、鄭清田、詹天增、吳進來、許錦亭、謝登科、洪進發、江柱、王錦春、廖阿琪、黃鍚琅、顏錦福、劉平西、林江波、莊來明、林振坤、廖學庚、廖本仁、林利德、謝崇雄、蘇竹源、洪文勢、蘇洪月嬌、黃子明、黃天正、林經堯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5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邢炎初、潘鵬程、聶開國 |
| 書記官 | 劉齊 |
| 終審日期 | 民國52年9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50=1571.33=4439=virtual022=virtual013=0008.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