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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春榮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7

籍貫

臺灣彰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423號
原始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三十一期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蔡財源、張茂雄、施明德
被控犯行描述

參與未經合法核准之「自治互助會」組織,軍中不能秘密結社,縱被告參與該會並無不法意圖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20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廖佩德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4月2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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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3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15、0019號
公訴人 廖佩德
辯護人 施蓮潔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蔡財源、張茂雄、施明德、黃憶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劉學詩、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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