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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彰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彰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3

籍貫

廣東省大埔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715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煙酒公賣局嘉義分局薦任三級秘書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陳宣耿、黃佩端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21年參加革命互濟會,民國23年加入共產主義青年團,迄今仍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8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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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37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張玉芳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黃佩端、陳宣耿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成鼎、趙華通、聶開國、蔡慕陶
書記官 張潤山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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