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陳宣耿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宣耿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福建省南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715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交通處簡任五級專門委員兼業務檢查室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黃佩端陳彰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18年在廈門參加革命互濟會,民國20年在上海加入共產匪黨,並被任命為該組織在廈門之負責人,亦在附近各匪縣積極發展組織工作;又出版展望周刊等為匪宣傳行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8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51=1571.33=7529=virtual002=virtual008=0007.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37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張棟銘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黃佩端陳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成鼎趙華通聶開國蔡慕陶
書記官 張潤山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51=1571.33=7529=virtual003=virtual010=0007.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