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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郭天祿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50年 |
| 裁判書字號 | (50)警審聲字第0014號 |
| 公訴人 | 陳則先 |
| 辯護人性質 | 暫無資料 |
| 判決主文 | 交付感化三年 |
| 同案被告 | 暫無資料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感化教育3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張翊支 |
| 書記官 | 李子新 |
| 終審日期 | 民國50年12月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50,警審聲,0014 【裁判日期】501228 【裁判機關】台灣省警備司令部 【受裁判者】郭天祿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50)警審聲字第十四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郭天祿 男 年四十歲 台灣高雄縣人 住高雄縣 業農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叛亂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郭天禒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以被告郭天祿因受地方選舉影響,對政府不滿,意圖「台灣獨立」,惟自感力量薄弱,迺先後於民國四十七年四月一日,四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四十九年五月一日,六月二十一日,十二月二十五日,五十年二月十六日,四月二十七日,以李寶煌、李建堂、李金祥、李天忠、張健誠、張建忠等化名,致函日本駐華大使掘內謙介,井口貞夫稱:「台灣同胞過著黑暗生活,形同被禁於鐵寵中,經常受六十萬軍隊壓制,無法擺脫,請予有效援助云云,經本部保安處查悉,將被告拘獲解經軍事檢察官訊據被告郭天祿坦陳無隱,並有獲案原函件照片經提示被告認明係被告手書屬實,與保安處所查情形相符,犯情明確,惟認所犯情節輕微,聲請交付感化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張翊支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書記官 李子新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年 十 二 月 廿 八 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000861-0013_結果.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