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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郭哲雄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2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51)晴普字第680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省立高雄中學學生 |
| 被起訴時年齡 | 20歲 |
| 同案被告 | 陳三興、陳三旺、高尾雄、宋景松、董自得、王清山、邱朝輝、蘇鎮和、林輝強、劉金獅 |
| 被控犯行描述 | 郭哲雄受陳三興誘惑,參加「改進會」,又名「學進會」,「青年會」,「興台會」,「復興台灣會」,「台灣民主同盟」,陰謀推翻政府,台灣獨立。常秘密開會,討論擴展組織,聯絡方法,爭取社會人士支援等問題。郭哲雄介紹與「亞細亞同盟」聯繫,談判合併事宜。四十八年初,該組織與「亞細亞同盟」組織合併,更名為「台灣聯合戰線」,又稱為「台灣獨立聯盟」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端木棪 |
| 書記官 | 方靄華 |
| 起訴日期 | 民國51年8月2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51=1571.33=7529.6=virtual002=virtual033=0004.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52年 |
| 裁判書字號 | (51)警審特字第0069號 |
| 公訴人 | 李繼唐 |
| 辯護人 | 杜保祺 |
| 辯護人性質 | 選任 |
| 判決主文 |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 同案被告 | 陳三興、陳三旺、高尾雄、宋景松、董自得、王清山、邱朝輝、蘇鎮和、林輝強、劉金獅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2年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成鼎、張翊支、趙華通 |
| 書記官 | 楊永祥 |
| 終審日期 | 民國52年5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51=1571.33=7529.6=virtual007=virtual002=000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