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郭哲雄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42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680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高雄中學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陳三興陳三旺高尾雄宋景松董自得王清山邱朝輝蘇鎮和林輝強劉金獅
被控犯行描述

郭哲雄受陳三興誘惑,參加「改進會」,又名「學進會」,「青年會」,「興台會」,「復興台灣會」,「台灣民主同盟」,陰謀推翻政府,台灣獨立。常秘密開會,討論擴展組織,聯絡方法,爭取社會人士支援等問題。郭哲雄介紹與「亞細亞同盟」聯繫,談判合併事宜。四十八年初,該組織與「亞細亞同盟」組織合併,更名為「台灣聯合戰線」,又稱為「台灣獨立聯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8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51=1571.33=7529.6=virtual002=virtual033=000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9號
公訴人 李繼唐
辯護人 杜保祺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陳三興陳三旺高尾雄宋景松董自得王清山邱朝輝蘇鎮和林輝強劉金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成鼎張翊支趙華通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51=1571.33=7529.6=virtual007=virtual002=0005.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