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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趙克己
性別
男
籍貫
陝西省潼關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國防部 |
|---|---|
| 起訴書字號 | (51)鏡楷起字第048號 |
| 原始職業 | 陸軍第三十三師第九十八團第一營第二連中尉副連長 |
| 被起訴時年齡 | 37歲 |
| 同案被告 | 胡克飛、賀中立、鍾盈春、馬志堅、高忠義、蔡電、周凱石、李景軒、李金鎖、劉運籌、陳仰雲、謝宗堯、姚念勤、李景淇、李爰敏、胡獻晃、段致端、蔡秀乾、侯定祥、張士義、廖醒民、胡森 |
| 被控犯行描述 | 贊同胡馬二人發動政變推翻政府之主張,並允回其部隊聯絡失意之中下級帶兵幹部,共圖屆期舉事,平時亦散佈不滿現實之言論,以擴張毒素思想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從重量刑、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趙樹基 |
| 書記官 | 粟盛敏 |
| 起訴日期 | 民國51年10月6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347701=0051=276.11=025=virtual004=virtual001=0055.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國防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52年 |
| 裁判書字號 | (52)鏡棠字第9號 |
| 公訴人 | 趙樹基 |
| 辯護人 | 孔鐵勛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 同案被告 | 胡克飛、賀中立、鍾盈春、馬志堅、高忠義、蔡電、周凱石、李景軒、李金鎖、劉運籌、陳仰雲、謝宗堯、姚念勤、李景淇、李爰敏、胡獻晃、段致端、蔡秀乾、侯定祥、張士義、廖醒民、胡森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暫無資料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趙子璋、李式聯、蕭凱 |
| 書記官 | 丁統甫 |
| 終審日期 | 民國52年8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347701=0051=276.11=025=virtual015=virtual001=0090.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