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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趙克己

性別

男

籍貫

陝西省潼關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51)鏡楷起字第048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三十三師第九十八團第一營第二連中尉副連長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胡克飛、賀中立、鍾盈春、馬志堅、高忠義、蔡電、周凱石、李景軒、李金鎖、劉運籌、陳仰雲、謝宗堯、姚念勤、李景淇、李爰敏、胡獻晃、段致端、蔡秀乾、侯定祥、張士義、廖醒民、胡森
被控犯行描述

贊同胡馬二人發動政變推翻政府之主張,並允回其部隊聯絡失意之中下級帶兵幹部,共圖屆期舉事,平時亦散佈不滿現實之言論,以擴張毒素思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重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趙樹基
書記官 粟盛敏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0月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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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2)鏡棠字第9號
公訴人 趙樹基
辯護人 孔鐵勛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胡克飛、賀中立、鍾盈春、馬志堅、高忠義、蔡電、周凱石、李景軒、李金鎖、劉運籌、陳仰雲、謝宗堯、姚念勤、李景淇、李爰敏、胡獻晃、段致端、蔡秀乾、侯定祥、張士義、廖醒民、胡森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暫無資料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趙子璋、李式聯、蕭凱
書記官 丁統甫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1=276.11=025=virtual015=virtual001=009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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