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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董自得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1

籍貫

臺灣澎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680號
原始職業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陳三興、陳三旺、王清山、邱朝輝、郭哲雄、蘇鎮和、高尾雄、宋景松、林輝強、劉金獅
被控犯行描述

發起組織「改進會」,又名「學進會」,「青年會」,「興台會」,「復興台灣會」,「台灣民主同盟」。常秘密開會,討論擴展組織,聯絡方法,爭取社會人士支援等問題,陰謀推翻政府,台灣獨立。四十八年初,該組織與另一「亞細亞同盟」組織合併,更名為「台灣聯合戰線」,又稱為「台灣獨立聯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8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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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9號
公訴人 李繼唐
辯護人 陳文松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陳三興、陳三旺、王清山、邱朝輝、郭哲雄、蘇鎮和、高尾雄、宋景松、林輝強、劉金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成鼎、張翊支、趙華通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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