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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白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廣西省桂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52)晴普字第027號 |
| 原始職業 | 政工幹部學校及國立台灣藝術專科學校教授 |
| 被起訴時年齡 | 49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於民國21年在廈門參加反帝大同盟及共產主義青年團,23年在廈門加入匪黨,主編工人畫報煽動罷課請願,27年參與民族先鋒隊活動,對團員實施匪思想教育並鼓勵其妻往匪閃北公學受訓,於武漢會戰期間進行思想滲透活動挑撥地方與中央軍隊情感,34年來台後仍與匪黨繼續判亂活動,利用文化人身分撰寫不利政府之文章及發表利匪言論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陳則先 |
| 書記官 | 羅衡 |
| 起訴日期 | 民國52年1月24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51=1571.33=2600=virtual002=virtual013=0001.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