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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白克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白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廣西省桂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027號
原始職業 政工幹部學校及國立台灣藝術專科學校教授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21年在廈門參加反帝大同盟及共產主義青年團,23年在廈門加入匪黨,主編工人畫報煽動罷課請願,27年參與民族先鋒隊活動,對團員實施匪思想教育並鼓勵其妻往匪閃北公學受訓,於武漢會戰期間進行思想滲透活動挑撥地方與中央軍隊情感,34年來台後仍與匪黨繼續判亂活動,利用文化人身分撰寫不利政府之文章及發表利匪言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1月2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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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07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林穆嚴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聶開國、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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